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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视野]“台湾地位未定论”岂能死灰复燃/王基文
香港海峽月刊 2002年7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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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11日,“台独”各派大串连,在台北举行“台湾正名”大游行,要求“制定新宪法,更改国号”、“成立台湾国或台湾共和国”。60多个“台独”社团万余人参加,李登辉为总召集人。5月12日,台湾当局领导人在接受美国《新闻周刊》(Newsweek)杂志采访时表示,不管国际社会承认与否,台湾已经是“一个独立的国家”。 为了配合“台湾正名”运动,“台湾地位未定论”最近又在台湾浮起,为“台独”制造舆论。其理论根据,是《旧金山和约》第二章第二条规定。他们说:“二次大战各盟国与日本签署的《旧金山和约》或《对日和约》,都只有记载日本放弃对台的一切权利,并未指明要放弃给中华民国。因此,台湾至今主权尚未决定归属。”(笔者按:中美英苏四个盟国,中国未参加《旧金山和约》,前苏联拒绝签字,只剩下美英,严重残缺不全。)这些事件,最近凑在一起,不是巧合。 台湾自古以来就是中国领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但日本策划侵占中国领土台湾,由来已久。1868年,日本搞明治维新,在明治初期,日本军国主义就已显露,已怀有侵占琉球、台湾和朝鲜的野心。日本策划侵占中国领土台湾,始于1872年。清同治十三年(公元1874年)三月,日本借口1871年11月琉球平民漂流至台湾东岸被当地居民所杀一事,悍然出兵侵略中国领土台湾。由于当时日本的实力无法与清朝的实力及英国的意志相抗衡,它无法坚持侵略借口之合理性,最后经英国公使威妥玛调停,得赔款白银五十万两了结。后来,日本又经过长期准备,终于在1894年7月25日对中国不宣而战,8月1日正式宣战,发动了侵华战争——甲午战争。由于清廷战败,1895年4月17日清廷被迫签署了丧权辱国的《马关条约》,5月8日交换了批准书,正式生效。《马关条约》第二款(2)规定:“台湾全岛及所有附属各岛屿”割让给日本。 根据国际法规定,侵略行为不能产生合法权利。在1895年至1945年期间,中国领土台湾沦为日本殖民地,但绝不是日本国土。犹如:英国曾侵占印度,但印度并非英国国土;荷兰曾侵占印尼(荷属东印度),但印尼并非荷兰国土;西班牙曾侵占菲律宾,但菲律宾并非西班牙国土;等等。《马关条约》是不平等条约,是日本以武力逼清廷签署的,是国际公认的侵略行为的结果,不能产生合法权利。一旦条件许可,中国有权废除。中国人民不承认《马关条约》,台湾同胞誓言:“宁做中华断头鬼,不做倭寇屈膝人”,“愿人人战死而失台,绝不愿拱手而让台”。台湾同胞抗击日寇侵略的战斗,从1895年6月至10月,打死打伤日军三万多人,日军侵台的主力近卫师团,有一半被消灭在台湾。台湾同胞以“驱逐倭奴,恢复中华”为战斗宗旨,与日寇奋战了五十年,前仆后继地牺牲了六十多万爱国志士的宝贵生命。 1945年8月15日,日本宣布无条件投降,抗日战争胜利了,台湾终于归还中国,由国民党政府接收。 在此之前,1943年11月26日发表的《开罗宣言》规定:(1)三大同盟(中美英)作战之目的在制止及惩罚日本侵略,并剥夺其自前次世界大战在太平洋上所占夺之岛屿;(2)使日本窃自中国之领土如东北、台湾、澎湖等归还中国。并规定:日本亦将被逐出其以武力或贪欲所攫取之所有土地。 1945年7月26日发表的《波茨坦公告》第八条规定:“《开罗宣言》之条件必将实施,而且日本之主权必将限于本州、北海道、九州、四国或吾人所决定其它小岛之内。” 《开罗宣言》和《波茨坦公告》,是日本无条件投降时全面接受的国际法文件,在战后领土主权归属问题上,日本政府只能严格遵守,而无任何谈判选择的权利。 1972年9月29日发表的《中日联合声明》第三条规定:日本国政府坚持遵循《波茨坦公告》第八条立场。时任日本外务大臣大平正芳在《中日联合声明》签署当天,即在记者招待会指出:“作为日中邦交正常化的结果,日蒋条约宣告结束”;又指出:“日本政府关于台湾问题的立场,已经在第三条表明了。开罗宣言规定台湾归还中国,而日本接受了承继上述宣言的波茨坦公告,其中有第八条‘开罗宣言之条件必将实施’,鉴于这一原委,日本政府坚持遵循波茨坦公告的立场是理所当然的”。大平正芳的发言,表明日本政府承诺遵循《开罗宣言》和《波茨坦公告》的规定。 在国际法中,有所谓“关键日期”原则。所谓“关键日期”,是指当事国双方在确立自己对某一领土的主权时相互开始产生矛盾的那一天。关键日期是确立领土归属的基准,关键日期一旦确定,事实关系在这个日期之后发生的变化,都对成为纠纷对象的法律关系不产生任何影响。 19世纪末的美西战争,使菲律宾成为美国的殖民地,然而在帕尔马斯岛主权归属上,美国与荷兰发生争执。帕尔马斯岛位于棉兰老圣阿古斯丁角,与荷属东印度纳努萨群岛相邻。到底应该归谁,美荷各执一词,最后只得提交国际法庭进行裁决。国际法庭把帕尔马斯岛归属的关键日期确定为1898年12月10日,因为这一天美国和西班牙正式签订《巴黎条约》,承认菲律宾为美国的殖民地,并将帕尔马斯岛割让归美国所有。法庭认为,在“关键日期”之前的200年时间里,荷兰持续地、和平地对帕尔马斯岛显示了主权,法庭因此裁定,帕尔马斯岛在关键日期之前,已归荷兰所有,不能因《巴黎条约》的签订而由西班牙将该岛转让给美国。 具体到台湾主权归属“争议”,“争议”是由1951年9月8日美日炮制的《旧金山和约》第二章第二条规定引起的。因此,1951年9月8日就是引起“争议”的关键日期。1945年8月15日,日本无条件投降时,接受了《开罗宣言》和《波茨坦公告》第八条规定,把台湾归还中国,中国国民党政府在1951年9月8日之前,持续地、和平地管治台湾,显示了中国拥有台湾合法主权。故尔,《旧金山和约》第二章第二条规定,不能改变中国拥有台湾合法主权的事实。 《旧金山和约》第二章第二条是这样规定的:“日本国业已放弃对于台湾及澎湖列岛以及南沙群岛、西沙群岛之一切权利、权利名义与要求。”由于措词模糊,没有明确指出把一切权利交给谁,致使有各种不同解释。1967年,日本佐藤荣作政府就引伸出:“台湾归属未定论”,对台澎又有领土野心。“台独”分子也喊:“台湾地位未定”、“台湾主权未定”,企图把台湾从中国分割出去。“台湾地位未定论”,曾经激起两岸中国人的无比愤慨,遭到全中国人民的强烈谴责。 其实,《旧金山和约》第二章第二条规定只能承继《开罗宣言》和《波茨坦公告》第八条规定,物归原主,台湾归还中国,这是顺理成章的事。所以,它本身并没有包含“台湾归属未定论”。后来引伸出“台湾地位未定论”、“台湾主权未定论”,那是引伸者别有居心。 《旧金山如约》生效的当时,台澎仍是中国领土,并没有成为“无主地”。在国际法中,“无主地”是指尚未被以国家名义占有的土地。从1945年起,台澎已回归中国,一直在中国国民党政府的有效管治之下,既不是“无主地”,也不是对“无主地”的“先占”。“无主地先占论”,是殖民主义者的国际法则,是为殖民主义者侵占他国领土做辩护的。“无主地先占论”也不符合台澎主权归属的实际情况。 中国政府曾经多次发表严正声明,坚决不承认《旧金山和约》的合法性。1950年12月4日,周恩来外长就对日和约的草拟问题发表声明:“对日和约的准备和拟制如果没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参加,无论其内容与结果如何,中央人民政府一概认为是非法的,因而也是无效的。”1951年8月15日,周恩来外长发表关于美英对日和约草案及旧金山会议的声明,再次重申对日和约倘无中华人民共和国参加则无效,中国人民绝对不承认这个条约。次日,周恩来外长又对美英对日和约草案提出抗议。 《旧金山和约》既没有中国参加,中国又坚决不承认,按照国际法,对中国是没有法律效力的。再说,前苏联和印度两大参战国都拒绝签字,四个主要战胜国中美英苏,只剩下美英签字,严重残缺不全,它没有国际法效力。而《开罗宣言》和《波茨坦公告》,二战四个主要战胜国中美英苏都签了字,而且日本无条件投降时也是完全接受的。就是现在,日本在阐述俄日对千岛群岛南四岛(日本人称“北方四岛”、“北方领土”)之争时,仍然依据《开罗宣言》和《波茨坦公告》的有关规定为其辩护,说明了日本至今仍然承认《开罗宣言》和《波茨坦公告》是具有国际法效力的国际法文件。 《旧金山和约》本来对中国就没有法律效力。而在1972年9月29日签署《中日联合声明》之后,由于日本政府承诺坚持遵循《波茨坦公告》第八条的立场,因此《旧金山和约》对日本来说也已没有引用价值。1972年2月28日,中美签订的《上海公报》写道:在台湾海峡两岸的所有中国人都认为只有一个中国,台湾是中国的一部分,美国对这一立场不提出异议。由于中美《上海公报》和《中日联合声明》表明,美国和日本都承认世界上只有一个中国,台湾是中国的一部分,这样,美日《旧金山和约》第二章第二条规定是否包含“台湾地位未定论”,也已经毫无意义了。 “台湾地位未定论”在上世纪60年代曾经嚣张一时,1972年之后就消沉下去,肢离破碎,体无完肤了。最近“台独”分子竟然还拣历史破烂,重提臭名昭彰的“台湾地位未定论”,只能成为世人笑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