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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海爭端法理兼史地分析/王基文
2005-6-29

東海,是重要軍事要塞,海底有豐富油藏,海裏爲富饒漁場,海上系繁忙的交通運輸要道。正因東海如此重要,遂成日本覬覦目標。

中日東海海域主權歸屬之爭議,主要源自釣魚島列嶼主權的爭執。中日海界,歷史上爲中琉海域分界線。中琉海界,明清時期是黑水溝,爲中琉兩國共識,從無異議。

黑水溝是中國最早發現、命名和使用,取名用的是中國名字,最遲可追溯到明初,即西元一三七二年楊載使琉。從“原始權利”、“名從主人”慣例而言,本是中國海域。現代國際法規定,兩國海陸以水爲界,是中線作準,因此,黑水溝中線以西是中國海域,以東則系琉球海域。

 

《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的規定

一九八二年四月通過的《聯合國海洋法公約》,中日都是簽字國,在法律上兩國都有義務遵循該公約的規定。《維也納條約公約》第二十六條規定:“條約必須遵守”。也就是說,中日海界要按照《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的有關規定來劃分。

《聯合國海洋法公約》對大陸架的規定:(1)沿海國的大陸架包括其領海以外依其陸地的全部自然延伸,擴展到大陸外緣的海底區域的海床和底土,如果從測算領海寬度的基線量起到大陸邊的外緣的距離不到二百海裏,則擴展到二百海裏的距離。(2)沿海國爲勘探大陸架和開發自然資源的目的,對大陸架行使主權權利。(3)其他國家的船舶和飛機有在沿海國大陸架上覆水域和水域上空航行和飛越的自由權利;所有國家都有權在大陸架鋪設海底電纜和管道。

一九六九年二月,聯邦德國與丹麥、荷蘭就北海大陸架歸屬發生紛爭。如果按陸地間等距離中間線來劃分,聯邦德國所得大陸架最少,但事實上北海大陸架多由聯邦德國領土延伸出去。最後國際法院判決聯邦德國勝訴,從而確立了領土自然延伸的原則。

根據《聯合國海洋法公約》規定,大陸架是沿海國陸地領土自然延伸,海岸國有行使發掘大陸架與利用其自然資源之主權權利。而釣魚島列嶼正是中國大陸架自然延伸隆起部分,因此是中國領土,其海域是中國海域,主權權利屬於中國。東海,主要是釣魚島列嶼海域。

中國的態度是,依據《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的有關規定,中日間海洋專屬經濟區的劃界應該遵循“大陸架自然延伸”的原則,按照這一原則,兩國海洋專屬經濟區的分界線應在黑水溝。

按照《聯合國海洋法公約》規定,沿海國可以控制其海岸對出二百海裏範圍的海洋專屬經濟區內的漁和海底資源等主權權利。由於東海最寬處僅爲三百六十海裏,因此,中日海洋專屬經濟區會出現重叠情況,重叠部分則按其中線爲界,此中線是在黑水溝中線或偏東或偏西,有待精確測量後方知。

 “中間線”劃分想侵佔四十萬平方公里中國海域

日本一直主張採用陸地間等距離中間線來劃分中日兩國之間的東海大陸架。日本所謂“本國大陸架”勘測的範圍包括中國領土釣魚島列嶼、日韓有爭議的獨島等海域,總面積達六十五萬平方公里,相當於日本國土面積的一點七倍。

日本不遵守自己參加簽署的《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的有關規定,單方面提出的所謂“東海中間線”,是主張採用陸地間等距離中間線來劃分中日海洋專屬經濟區分界線,其中把中國領土釣魚島列嶼作爲所謂“日本領土”,在中國領土釣魚島與中國大陸沿岸、中國灣島之間劃條“中間線”。稱所謂“東海中間線”以東爲所謂“日本海域”。若按日本的劃法,日本就侵佔了約四十萬平方公里左右的中國海域,相等於四個浙江省大。這裏凸顯出的,關鍵在於中日釣魚島列嶼主權之爭議,這一爭議純屬日本單方面編造的。因爲,釣魚島列嶼是中國陸地領土的自然延伸隆起部分,屬於中國領土。東海是中國東部近海,是中國大陸架的自然延伸部分,是中國海域。日本違背《聯合國海洋法公約》有關“大陸架自然延伸”的原則,單方面提出的所謂“東海中間線”,顯然是不合法和無效的。

一九四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開羅宣言》規定:“使日本竊自中國之領土如東北、灣、澎湖等歸還中國”;“日本亦將被逐出其以武力或貪欲所攫取之所有土地。”一九四五年七月二十六日《波茨坦公告》第八條規定:《開羅宣言》之條件必將實施,而且日本之主權必將限於本州、北海道、九州、四國及吾人所決定其他小島之內。”一九七二年九月二十九日《中日聯合聲明》第三條規定:日本國政府“堅持遵守波茨坦公告第八條的立場”。依據上述國際公認有效的國際法,釣魚島列嶼必須歸還中國。

一九五一年九月八日《舊金山和約》,錯誤地把中國領土釣魚島列嶼劃入美國託管的琉球群島管轄區內。該和約沒有中國參加,中國沒簽署,對中國無效。一九七一年六月十七日《歸還沖繩協定》,並於一九七二年五月十五日,美國擅自將中國領土釣魚島列嶼的施政權“交給”日本。中國曾經多次提出強烈抗議,對中國亦無效。《維也納條約公約》第三十四條規定:“條約非經第三國同意,不爲該國創設義務或權利。”

值得提出的是,琉球群島是在《波茨坦公告》第八條規定的日本主權範圍之外。一九七二年五月十五日,美國只是把琉球群島的行政權(不是主權)交給日本。既然連琉球群島的主權都不屬於日本,而釣魚島列嶼又不屬於琉球群島,日本覬覦中國領土的釣魚島列嶼,說釣魚島列嶼主權“屬於日本”,在法理上,根本站不住腳。把琉球群島行政權交給日本,應由《波茨坦公告》所有締約國中美英蘇共同決定,美國一國擅自作主,在法理上也是不合法的。

日本的所謂“實際控制”,是基於所謂“時效取得”制度。但國際法中的實際控制,只對無主地有效。然而,釣魚島列嶼並非無主地,乃是中國固有領土。

 “實際控制”不合法和無效

國際法上的“時效取得”制度,來自羅馬法中“物權取得時效”。它是一個在足夠長的時期內對於一塊土地連續地和不受干擾行使主權,不被他國反對或被外來因素中斷時效。但對時效取得的期限多久,並無明確界定。

一九七二年五月十五日,美國違背《波茨坦公告》第八條規定,非法把中國領土釣魚島列嶼施政權(不是主權),“交給”日本,如前所述,即使不是主權,只是施政權,對中國也是無效的。更何況,三十多年來,中國政府不斷提出強烈抗議,堅決反對日本的所謂“實際控制”舉措;兩岸四地中國人民和海外華僑華裔不斷進行保釣行動,一九九六年十月七日和二OO四年三月二十四日,中國保釣勇士兩次成功搶灘登陸釣魚島,插上中國國旗,宣示中國主權。使日本所謂“時效取得”遭到中國政府和人民不斷強烈反對,變成無效。

需要指出的是二戰結束後,絕大多數殖民地人民與殖民主義者進行了不懈的爭,取得了獨立並得到國際社會的承認,因而所謂“時效取得”制度由此趨向無效。非法佔有別國領土本身已爲現代國際法摒棄,可以說迄今爲止這種爲帝國主義侵略辯護的所謂“時效取得”原則未被大多數國際法學者所接受,也無真正按所謂“時效取得”原則裁決的國際判例。

總之,日本的種種所謂“實際控制”舉措,是不合法和無效的,改變不了釣魚島列嶼領土主權屬於中國的客觀事實。

黑水溝,明清時期又稱黑水、黑水洋、赤洋、溝、郊、滄溟、尾閭。在《山海經》中稱大壑,今稱東海海槽或東海海溝。它橫亙于中國陸地領土自然延伸的大陸架與琉球群島的島架之間,是深達一千多米至二千七百多米的深水槽,爲中琉海域的天然分界線。現在,日本人把黑水溝改稱“沖繩海槽”,如日人繪製的所謂“東海中間線”地圖中,就把黑水溝改稱爲“沖繩海槽”,意即“黑水溝是沖繩(琉球)的海域”。這種強調日本主權意識的名稱,是不正確的,因其與黑水溝主權之歸屬不符。黑水溝不是琉球海域,明清時期本是中國海域,現在中日海洋專屬經濟區分界線在黑水溝上,一部分是中國海域,一部分是日本(琉球部分)海域。根據中國地形圖,黑水溝深度爲一千一百八十八米至二千七百米,北淺南深,大部分在二千五百米之下。《聯合國海洋法公約》規定,大陸架邊緣深度以二千五百米爲限,大陸架可擴展到三百五十海裏(五百六十公里)。東海最寬處僅三百六十海裏,因此,黑水溝大部分仍屬於中國大陸架自然延伸部分。“琉球海溝”、“琉球群島海槽”、“沖繩海溝”和“沖繩海槽”,含義是一致的,都不正確,很多作者過去沿用,今後不宜再用。

關於黑水溝是中琉海界,明清史籍有大量記載。例如:

清康熙二十二年(西元一六八三年),清朝第二任冊封使汪楫《使琉球雜錄》記載:“問溝之義?曰中外之界也”。溝是黑水溝,中外指中國和琉球。文中清楚指出,黑水溝是中琉海域分界線。

清幹隆二十一年(西元一七五六年),副冊封使周煌《琉球國志略》記載:“(琉球)環島皆海也。海面西距黑水溝,與閩海界。福建開洋,至琉球,必經滄水過黑水,古稱滄溟,溟與冥通,幽元之義。又曰:東冥琉地。”

文中明確指出,琉球環島近海是琉球海域,與閩海之間隔著黑水溝,黑水溝是中琉海域的分界線。滄溟、溟、冥指黑水溝,東冥是指黑水溝的東方,“東冥琉地”,意即黑水溝之東才是琉球的地方(版圖)。“(琉球)海面西距黑水溝”,意指琉球環島近海之西才是黑水溝。因此,不是黑水溝與閩海界,而是琉球近海與閩海之間,以黑水溝爲界,也就是說,黑水溝是中琉海域的分界線。周煌之意與汪楫所言相同。

周煌《中山賦》:“於時百越之表,大壑之東,國曰琉球。”意即琉球國在大壑(黑水溝)之東。說明黑水溝(大壑)不是琉球海域,因爲琉球國不包括大壑(黑水溝)。

釣魚島列嶼是由中國灣島北部海底大陸架向東北自然延伸而形成,中國灣海峽的大陸架,又是由福建、廣東兩省相接處向東自然延伸,至巴士海峽以北,再北行露出海面成爲灣大島。從地質構造上看,釣魚島列嶼屬於中國灣島北部大屯山火山帶。而灣與大陸,曾經是陸地相連,原屬福建半島,故而,釣魚島列嶼乃是中國灣島附屬島嶼,釣魚島列嶼海域屬於中國海域。

總之,中琉海界早有定論。日本單方面提出的所謂“東海中間線”,違背國際法關於大陸架的規定,與中琉史地事實不符。中日兩國海洋專屬經濟區的分界線應在黑水溝,這是不容置疑的客觀事實。

和則兩利友好合作

日本覬覦中國東海石油資源由來已久,上世紀六十年代即已開始。近年日本急於掠奪中國東海石油資源,從二OO四年中以來,步伐之大,速度之快,令人驚訝!

“春曉天然氣田”,無疑是此次東海石油爭端的導火線。二OO四年六月十一日,日本政府設立“海洋權益相關閣僚會議”,鼓勵日本企業在日本所謂“東海中間線”以東開採石油氣等資源。日本不顧中國的嚴重交涉,於二OO四年七月七日開始至十月中旬,租用挪威籍海洋科考船,來到離中國“春曉天然氣田”約五十公里處,進行海底地質結構的立體資源調查。據二OO五年一月十七日媒體報道,日本當局將聯合日本兩大主要石油開發商——日本石油資源開發和日本帝國石油,二OO五年在日本所謂“東海中間線”以東有爭議的海域展開石油開採行動,兩家開發公司所決定開發的東海礦區,總面積是日本國土的三分之一。正當中國大年初一(二月九日),日本政府對外宣佈接管釣魚島上燈塔。將釣魚島列嶼編入四月五日批的右翼歷史教科書,說成是“日本領土”。二月二十一日,日本政府竟然知會中國,要求中國停止“春曉天然氣田”等的勘采。四月十三日,日本不顧中國嚴厲警告,公然宣佈正式開始接受國內企業到東海採油,造成本已緊張的中日關係火上加油,日本此舉是對中國權益和國際關係準則的嚴重挑釁。日本上述種種嚴重挑釁行爲,顯然有加劇緊張局勢之嫌,從而違反了《聯合國海洋法公約》中的“避免爭端”條款,是對國際法不折不扣地嚴重踐踏!從而激起了中國人民無比憤慨!

爲了避免相鄰國家就其海洋權益的爭議威脅世界和平,《聯合國海洋法公約》中設置了“避免爭端”條款,規定當事國不得在爭議地區採取惡化局勢的行動。

中國嚴格遵守了“避免爭端”條款。儘管中國從未承認,也不會承認日本的所謂“東海中間線”,但開發“春曉天然氣田”,仍然充分照顧到日本的訴求,是位於日本所謂“東海中間線”以西五公里處,屬於不存在爭議的中國近海,這是中國爲了顧及中日關係大局,避免糾紛,所採取特別慎重的決定。日本說中國開發“春曉天然氣田”,已經擴大到“日本經濟水域”,這種說辭,是不符合客觀事實的。

OO五年伊始,日本劍拔弩張,大有攤牌之勢,現在開始由量變向質變轉化,已嚴重威脅本區域和平穩定。主權爲大,祖宗基業,寸土必爭。石油問題可以談判,允許妥協,但主權問題不許談判,不能妥協。不過,釣魚島問題,東海爭端,中日雙方和則兩利,戰則俱傷,應該通過和平協商方式解決。爲了不使釣魚島問題、東海爭端繼續成爲惡化中日關係的不穩定因素,讓對抗的東海變爲和平、穩定、合作、友誼之海,“擱置爭議、共同開發”則是務實的解套辦法,這是中國政府的一貫主張。三月十四日,中菲越簽署協定共同在南中國海探油,爲此提供了範例。釣魚島問題、東海爭端,只能通過談判解決,這是唯一正確的選擇。交國際仲裁,或由國際法院判決,不是好辦法。二OO四年六月二十一日,中國已向日本表達了“擱置爭議、共同開發”的想法,但這個包容性的建議,卻遭到了日本的拒絕。目前,球在日本一方,日方何去何從,拭目以待。至於如何應對,限於篇幅,有待另文詳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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