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齋藤“臺灣地位未定論”剖析 (2010-3-2)
日本極右政客、駐臺灣代表齋藤正樹,由於鼓吹臭名昭彰的“臺灣地位未定論”,妄圖重溫舊夢,再度侵佔中國固有神聖領土臺灣和澎湖。結果,激起兩岸中國人和海外華人(包括華僑和華裔)無比憤慨,遭到全中國人民與海外中華兒女強烈譴責!臺灣當局決定採取“冷凍策略”冷待齋藤,之後長達半年內,臺灣當局涉日高層與齋藤幾乎是“零互動”,馬英九接見日本政界、商界人士,幾乎均未見齋藤陪同,令齋藤在台功能盡失。最後,他終於2009年11月30日知難而退,不得不宣佈辭職,咎由自取。 所謂“臺灣地位未定論”的觀點,在日本政界和右翼分子中間相當普遍。齋藤在公開演講中,鼓吹所謂“臺灣地位未定論”,不是一時興起,更不是個人失言,正如他所說,是代表日本政府立場,並說其依據是〈〈三藩市和約〉〉第二章第二條。眾所周知,作為一個國家駐外代表,在公開場合發言,只能代表政府立場,不許摻雜個人意見,這是規則。說明日本右翼勢力,對中國固有神聖領土臺灣和澎湖,仍有領土野心。齋藤所言是代表自民党政府。 始作俑者是美國 所謂“臺灣地位未定論”,始作俑者是美國。1950年韓戰爆發,美國認為臺灣在圍堵中國大陸戰略地位顯要,便拋出“臺灣地位未定論”,企圖將臺灣交由聯合國或美國託管,成為“永不沉沒的航空母艦”。故而,由美國主導,刻意漠視歷史事實——臺灣自古以來是中國領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出爾反爾,背棄《開羅宣言》和《波茨坦公告》關於將臺灣歸還中國的規定,於1951年9月8日非法炮製了《三藩市和約》,後來別有用心地引伸出“臺灣地位未定論”,此為美國版“臺灣地位未定論”。 日本欣然配合,臺灣雖已於1945年歸還中國,但日本右翼勢力仍是心有不甘。1967年9月8日,日本首相佐藤榮作在訪問臺灣期間,公開鼓吹所謂“臺灣歸屬未定論”、“臺灣是日本的防波堤”,妄圖重溫舊夢,捲土重來,再度侵佔中國固有領土臺灣和澎湖,此乃日本版“臺灣地位未定論”。 “台獨”分子也喊:“臺灣主權未定論”,企圖把臺灣從中國分割出去,要求“制定新憲法,更改國號”,“成立臺灣國或臺灣共和國”,,這是“台獨”版“臺灣地位未定論”。 這樣,“臺灣地位未定論”,便出現了三種版本,即美國版、日本版和“台獨”版。三種版本,各懷鬼胎,各有企圖。 臺灣自古以來就是中國領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但日本策劃侵佔中國領土臺灣,由來已久。1868年,日本搞明治維新,在明治初期,日本軍國主義就已顯露,已懷有侵佔琉球、臺灣和朝鮮的野心。日本策劃侵佔中國領土臺灣,從1872年就開始,而日本軍事侵台,始於1874年。 清同治十三年農曆四月初三(西元1874年5月18日),日本藉口1871年11月間,發生琉球八重山島民在海上遭遇風災,漂流到臺灣東岸高山族牡丹社鄉發生衝突被當地居民所殺一事,悍然出兵侵略中國領土臺灣。 琉球八重山島民,54人被殺,12人逃出,由臺灣地方官府送到福建,布政使潘蔚按照清國慣例,給予撫恤,妥善安置,送回琉球。並由軍機大臣奉旨,責令臺灣鎮道府官員“認真查辦,以示懷柔”。史稱“牡丹社事件”。當時琉球仍是中國屬國,中琉宗藩關係親善,受害者是中國屬國琉球國民,絕不是“日本國民”,日本發動侵台戰爭,純屬侵略行為。由於其時日本實力無法與清朝實力及英國意志相抗衡。它無法堅持侵略藉口之合理性,最後經英國公使威妥瑪調停,得賠款白銀五十萬兩了結。 日本策劃侵佔中國領土臺灣由來已久 1874年日本侵台戰爭,是近代史上日本軍國主義武力侵略中國的開端,亦是一次軍事預演,為日本軍國主義下一舉完全吞併琉球;發動侵華甲午戰爭竊據台澎;侵佔朝鮮等,所做的初步嘗試。 後來,日本經過長期準備,終於1894年7月25日對中國不宣而戰,而於8月1日才正式向中國宣戰,發動了侵華戰爭——甲午戰爭。由於清廷戰敗,1895年4月17日在日本下關春帆樓,清廷被迫簽署了喪權辱國的《馬關條約》,5月8日交換了批書,正式生效。根據《馬英條約》第二款(2)規定:“臺灣全島及所有附屬各島嶼”割讓給日本。其中包括釣魚島列嶼在內,因為它也是臺灣的附屬島嶼之一。至於《馬關條約》之所以未具體列出釣魚島列嶼名稱,是因為“所有附屬各島嶼”,已經涵蓋了釣魚島列嶼等所有的臺灣附屬各島嶼。而臺灣島的所有附屬各島嶼,如蘭島、綠島、琉球嶼、龜山嶼、彭佳嶼、棉花嶼、花瓶嶼和釣魚島列嶼等,在《馬關條約》中無一列出其具體島嶼名稱,釣魚島列嶼自然也不例外。
根據國際法規定,侵略行為不能產生合法權利。在1895年至1945年期間,中國領土臺灣淪為日本殖民地,但不是日本國土。猶如,英國曾侵佔印度,但印度並非英國國土;荷蘭曾侵佔印尼(荷屬東印度)。但印尼並非荷蘭國土;西班牙曾侵佔菲律賓,但菲律賓並非西班牙國土;等等。《馬關條約》是不平等條約,是日本以武力逼清廷簽署的,是國際公認的侵略行為,不能產生合法權利。一旦條件許可,中國有權廢除。中國人民不承認不平等的《馬關條約》,臺灣同胞曾誓言:“甯做中華斷頭鬼,不做倭寇屈膝人”,“願人人戰死而失台,絕不願拱手而讓台”。臺灣同胞抗擊日寇侵略的戰鬥,從1895年6月至10月,打死打傷日軍三萬多人,日軍侵台的主力近衛師團,有一半被消滅在臺灣。臺灣同胞以“驅逐倭奴,恢復中華”為戰鬥宗旨,與日寇奮戰了五十年,前僕後繼地犧牲了六十多萬愛國志士的寶貴生命。1925年3月12日, 在此之前,1943年11月27日決定、12月1日正式發表的《開羅宣言》為中英三國共同商定之對日作戰計畫。《開羅宣言》規定:“我三大同盟國(中美英)此次進行戰爭,在於制止及懲罰日本之侵略。”“三國(中美英)之宗旨在剝奪日本自1914年第一次世界大戰開始以後在太平洋上所奪得或佔領之一切島嶼,在使日本所竊取於中國的領土,例如滿州、臺灣、澎湖列島等,歸還中國。”“日本亦將被逐出其以武力或強烈貪欲所攫取之所有土地。”(摘自《世界知識手冊》1953年版,第582——583頁。) 由此可見,根據《波茨坦公告》第8條的規定,日本領土主權,限於明治維新之前的日本列島,超出這個範圍的土地,都是屬於日本以武力或強烈貪欲所攫取之土地,這包括琉球群島、臺灣全島及所有附屬各島嶼(包括釣魚島列嶼在內)、澎湖列島、中國東北三省和日本侵佔的其他中國領土、朝鮮、被日本侵佔的廣大亞洲地區,都應該在被驅逐之列。 《開羅宣言》和《波茨坦公告》,是日本無條件投降時全面接受的條件,在戰後領土主權歸屬問題上,日本政府只能無條件嚴格遵守,而無任何談判選擇的權利,因而,它們是國際公認的真正具有國際法效力的國際法檔。 在國際法中,有所謂“關鍵日期”,是指當事國雙方在確立自己對某一領土的主權時相互開始產生矛盾的那一天。關鍵日期是確立領土歸屬的基準,關鍵日期一旦確定,事實關係在這個日期之後發生的變化,都對成為糾紛物件的法律關係不產生任何影響。
19世紀末的美西戰爭,使菲律賓成為美國殖民地,然而在帕爾馬斯島主權歸屬上,美國與荷蘭發生爭執。帕爾馬斯島位於棉蘭老聖阿古斯丁角,與荷屬東印度納努薩島相鄰。到底應該屬誰,美荷各執一詞,最後只得提交國際法庭進行裁決。國際法庭把帕爾馬斯島歸屬的關鍵日期確定為 “爭議”由《三藩市和約》炮製 具體到臺灣主權歸屬“爭議”,“爭議”是由1951年9月8日非法炮製、1952年4月28日生效的《三藩市和約》第二章第二條規定引起的。因此,1952年4月28日就是引起“爭議”的關鍵日期。1945年8月15日,日本無條件投降時,接受了《開羅宣言》和《波茨坦公告》第八條規定,把臺灣歸還中國,中國國民黨政府在1952年4月28日之前,持續地、和平地管治臺灣,顯示了中國擁有臺灣合法主權。故而,《三藩市和約》第二章第二條規定,不能改變中國擁有臺灣合法主權的客觀事實。 《三藩市條約》第二章第二條是這樣規定的:“日本國業已放棄對於臺灣及澎湖列島以及南沙群島、西沙群島之一切權利、權利名義與要求。”由於措詞模糊,沒有明確指出把一切權利交給誰,致使有各種不同解讀。 然而1972年9月29日日本外相大平正芳在記者會上指出:“日本政府關於臺灣問題的立場,已經在第三條(《中日聯合聲明》)第三條表明了。開羅宣言規定臺灣歸還中國,而日本接受了承繼上述宣言的波茨坦公告,其中有第八條‘開羅宣言之條件必將實施’,鑒於這一原委,日本政府堅持遵循波茨坦公告的立場是理所當然的”。大平正芳的發言,表明日本政府承諾遵循《開羅宣言》和《波茨坦公告》的規定,將臺灣和澎湖列島歸還中國。 故而,《三藩市和約》第二章第二條規定,只能承繼《開羅宣言》和《波茨坦公告》規定,物歸原主,臺灣歸還中國,這是順理成章的事。所以,它本身並沒有包含“臺灣地位未定論”。後來引伸出“臺灣歸屬未定論”、“臺灣主權未定論”,那是引伸者別有用心。 有人說,由於沒有提到放棄主權,因而導致“臺灣主權未定論”。其實,主權也是權利,放棄一切權利,理應包括放棄主權。 在1952年4月28日《三藩市和約》生效之時,台澎仍是中國領土,並沒有成為“無主地”。在國際法中,“無主地”是指尚未被以國家名義佔有的土地。從1945年起,台澎已回歸中國,至1952年4月28日這個“關鍵日期”之前,一直在中國國民黨政府的有效管治之下,既不是“無主地”,也不是對“無主地先占”。“無主地先占論”,是殖民主義者的國際法則,是為殖民主義者侵佔他國領土做辯護的。“無主地先占論”也不符合台澎主權歸屬的實際情況。 中國政府曾經多次發表嚴正聲明,堅決不承認《三藩市和約》的合法性。1950年12月4日,周恩來外長就對日和約的草擬問題發表聲明:“對日和約的準備如果沒有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參加,無論其內容與結果如何,中央人民政府一概認為是非法的,因而也是無效的。”1951年8月15日,周恩來外長發表關於美英對日和約草案及三藩市會議的聲明,再次重申對日和約倘無中華人民共和國參加則無效,中國人民絕對不承認這個條約。次日,周恩來外長又對美英對日和約草案提出抗議。 《三藩市和約》既沒有中國參加,中國又堅決不承認,按照國際法,對中國是沒有法律效力的。《維也納條約》第三十四條規定:“條約非經第三國同意,不為該國創設義務或權利。”再說,前蘇聯和印度兩大參戰國都拒絕簽字,四個主要戰勝國中美英蘇,只剩下美英簽字,嚴重殘缺不全,它沒有國際法效力。而《開羅宣言》和《波茨坦公告》,二戰四個主要戰勝國中美英蘇都簽了字,就是現在,日本在闡述俄日對千島群島南四島(日本人稱“北方四島”)之爭時,仍然依據《開羅宣言》和《波茨坦公告》的有關規定為其辯護,說明了日本至今仍然承認《開羅宣言》和《波茨坦公告》是具有國際法效力的國際法檔。 《三藩市和約》本來對中國就沒有法律效力。而在1972年2月28日,中美簽訂《上海公報》寫道:在臺灣海峽兩岸的所有中國人都認為只有一個中國,臺灣是中國的一部分,美國對這一立場不提出異議。這樣,《三藩市和約》第二章第二條是否包含“臺灣地位未定論”,對美國已毫無意義了。在1972年9月29日簽署《中日聯合申明》之後,由於第三條規定:日本國政府“堅持遵循《波茨坦公告》第八條的立場。”故而,《三藩市和約》第二章第二條是否包含“臺灣地位未定論”,日本也無引用價值了。 “臺灣地位未定論”,在上世紀60年代曾經囂張一時,1972年之後,隨著中美《上海公報》、《中日聯合聲明》的簽訂,就消沉下去,肢離破碎,體無完膚了。而齋藤竟然不顧《中日聯合申明》第三條規定:日本國政府“堅持遵循《波茨坦公告》第八條的立場。”卻出爾反爾又利用非法無效的《三藩市和約》第二章第二條規定,荒唐地重提臭名昭彰的“臺灣地位未定論”,這種揀歷史破爛的行為,只能成為世人笑柄。 值得注意的是,日本交流協會理事長過後在一份正式聲明中表示,日本政府的立場是,根據《三藩市和約》第二章第二條,日本放棄所有對臺灣的權利、權利名義與請求權,所以對臺灣法律地位問題,日本政府沒有獨自進行認定的立場。在他的聲明中,竟然字不提《中日聯合申明》第三條規定,仍然利用非法無效的《三藩市和約》第二章第二條規定,繼續為《臺灣地位未定論》論證和辯護,豈有收回“臺灣地位未定論”並道歉之誠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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