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95年“閣議”非法無效
日本首相菅直人,民主黨幹事長岡田克也,內閣秘書長仙谷由人,外相前原誠司,防衛相北澤俊美等人,這些日本高官政要,數月來,他們異口同聲不斷重複謊稱:釣魚島“是日本固有領土,不存在領土問題,無論是在歷史上,或者是在國際法上,尖閣諸島(釣魚島列嶼)都屬於日本。”(2010年10月1日菅直人在國會施政演說之語)他們的說辭,純屬篡改客觀事實,為荒誕無稽謬論。
日本謊言釣魚島列嶼為“日本固有領土”,其所謂“歷史依據”有二:一為1895年1月14日的日本“內閣決議”;另一是所謂1896年4月1日的日本政府“第十三號敕令”。前者因同日本殖民擴張竊土盜海相聯繫,又是單方面決定,屬非法無效;後者則是虛構偽證,即使是真,單方面決定,亦無法律效力。故而,日方謊稱“釣嶼屬日土”,並無歷史依據。
日方謊言“釣嶼屬日土”,其所謂“國際法根據”亦有二:一是所謂“無主地先占為主”;另一為所謂“實際控制”。前者屬篡史謊言,釣嶼是無人島並非無主地,乃是中國固有領土;後者違背國際法,屬竊土盜海侵略行徑,非法無效。
總之,日方謊稱“釣嶼屬日土”,其所謂“歷史和國際法依據”,全不成立,即既無“歷史依據”,亦無“國際法根據”。事實上,釣魚島列嶼乃是中國神聖領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日本于1885年開始策劃侵佔中國釣魚島列嶼,在軍事上,企圖以此作為侵佔中國臺灣和東南沿海各省的跳板,因為該列嶼在地理上,具有重要軍事價值。
日本政府為了侵佔中國的釣魚島列嶼,內務省首先密令沖繩縣廳對該列嶼進行調查。對此沖繩(琉球)縣令西村舍三在1885年9月22日的覆函中指示,釣魚島列嶼是中國領土,“勘察之後即立標樁,恐有不妥”。內務卿山縣有朋,是軍國主義最狂熱的鼓動者,一心要侵佔中國釣魚島列嶼,對西村的意見,不以為然,他仍想將此事提交太政官會議,即後來的內閣會議,1885年10月9日,他首先和外務卿進行了協商。對此,外務卿井上馨回函指出:釣魚島列嶼是中國領土,“此時若公然驟施立國標諸事,則易為清國所疑。竊以為目下可暫使其實地勘察,細報港灣之形狀及有無開發土地、物產之望,建立國標、開發諸事留待他日。”又指出:“此次勘察之事,不宜見諸官報及報端為上,萬望以之為念。”兩封覆函,筆者均擁有其影印本。
井上馨和山縣有朋,都是軍國主義對外擴張的推動者。井上馨更狡猾,他主張在無須擔心清國抗議的他日竊占。山縣有朋同意了他的建議。
1885年11月24日,沖繩縣令向內務卿報告了實際勘察釣魚島列嶼結果,並請求緊急指示:建立“國標”一事如何處置?對此,內務、外務兩卿于同年12月25日聯合下達指示:“覆書面請示:目下勿建立為盼。”
1890年1月30日,沖繩縣知事丸岡莞爾向內務大臣遞交呈文,請求侵佔中國釣魚島列嶼。對此,未則內務、外務兩省下達任何指示。
1893年11月2日,沖繩縣知事奈良原繁呈報內務、外務兩省大臣,要求把釣魚島和黃尾嶼劃入該縣轄區,並建立“國標”。兩省大臣在一年多時間內,對此事亦無下達任何指示。
1894年,古賀辰四郎向沖繩縣遞交開發釣魚島的申請,縣裏以“因該島尚不明確是否為帝國所有”為由,駁回了該申請。之後,古賀在致申請書予內務、農商務兩大臣的同時,又上京當面詳陳該島之實況,懇請允之,但還是未得許可。
因為日本政府知道釣魚島列嶼是中國領土,當時自認公然挑戰清政府無必勝把握,故而,在尚未戰勝中國之前,不得不慎重從事。
但到了1894年底,日本在侵華甲午戰爭中勝券在握,侵佔中國釣魚島列嶼時機已成熟。此時,日本政府斷然決定侵佔中國釣魚島列嶼。1894年12月27日,首先由內務省發給外務省一份秘密文書,協商答復沖繩縣知事1893年11月2日的申請,讓其在釣魚島和黃尾嶼建立“界碑”,並要求提交內閣審議。此次,外務省毫無異議,1895年1月11日,外相陸奧宗光答復內相野村靖稱:“本省對此別無異議,應依貴省之見從事。”而在同月14日的內閣會議上,原封不動地通過了內務省的提案,決定把釣魚島和黃尾嶼劃入沖繩縣轄區建立“界碑”。同月21日,內務大臣通知沖繩知事“建立標樁之事已如所請。”
然而,1895年1月14日的日本“內閣決議”,則是不合法和無效的。因為它自始至終都是瞞著清政府和世界各國單方面偷偷摸摸進行的。根據國際法,單方面決定,無法律效力。而且,1895年1月14日的日本“內閣決議”並沒有公佈;同月21日,內務大臣命令沖繩縣知事在釣魚島、黃尾嶼上建立表明“沖繩縣所轄的界碑”一事,從未通報過。這些一直到1952年3月發行的《日本外交文書》第23卷中才首次公開。而建立“界碑”一事,不僅在中日簽訂《馬關條約》之前沒有建立,而是在74年後的1969年5月9日才豎立。也就是說,是在發現釣魚島列嶼周圍海域海底蘊藏著豐富石油之後才建立的。這是日本圖謀再度侵佔中國固有領土釣魚島列嶼的鐵證,是公然違背《開羅宣言》、《波茨坦公告》第八條規定的非法侵略行為。
總之,1895年1月14日的日本“內閣決議”,清政府不知情,只是日本政府單方面偷偷摸摸秘密做出的紙上決議,當然是非法無效的。關鍵在於,其立足點是“無主地先占為主”,而釣魚島列嶼並非無主地,自古以來就是中國神聖領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因此,就算它是單方面公開進行,做了通報,也是非法無效。如前所述,依據國際法,單方面決定,無法律效力。
“第十三號敕令”是偽證
釣魚島列嶼,是無人島並非無主地,乃是中國神聖固有領土,根本不存在日本先占為主問題。因而,對1895年1月14日的日本“內閣決議”侵犯中國領土主權,其非法性和無效性,日本政府心知肚明。是故,在《馬關條約》後,日本就立即摒棄了該“閣議”,改為採用《馬關條約》。《馬關條約》第二條(2)規定:“臺灣全島及所有附屬各島嶼”割讓給日本,而釣魚島列嶼是臺灣島附屬島嶼之一。事實上,也只有《馬關條約》,才能成為當時日本侵佔中國固有領土釣魚島列嶼的所謂“法律依據”。其實,侵略行為,在國際法中也是不具有法律效力的。
中國固有領土釣魚島列嶼,是被日本通過侵華甲午戰爭以武力侵佔的。隨著日本於1945年無條件投降,《馬關條約》廢除,按法理,釣魚島列嶼應與臺灣島一起歸還中國。是故,日本政府為了與《馬關條約》切割,又從歷史破爛堆中,撿出臭名昭著的1895年1月14日“內閣決議”,為其圖謀再度侵佔中國神聖領土釣魚島列嶼辯護。該“閣議”,因同日本殖民擴張強權霸道相聯繫,故而臭也。
因之,日本政府便唆使琉球民政府,於1970年9月10日發表《關於尖閣列島的領有權及其大陸架資源開發權的主張》中聲稱:“明治二十八年(1895年)一月十四日內閣會議決定,並於二十九年四月一日發表第十三號敕令,將尖閣列島定為沖繩縣八重山郡石垣村。”但這個所謂“敕令”,只是虛構的偽證。
又於同月17日發表《關於尖閣列島的領土權聲明》中說:“明治二十九年(1896年)四月一日,基於閣議決定,藉發佈第十三號敕令到沖繩施行之便,我國對該列島(釣魚島列嶼)已完成了國內法上的編入措施。第十三號(敕令)所指的‘八重山諸島’,據沖繩知縣解釋,理應包括尖閣列島,故在劃分地方行政區域時,將該列島編入八重山郡。把列島編入八重山郡的措施,並非純是地方行政區域劃分編入,且亦是國內法編入領土的措置。”
然而,經遍查當年日本《官報》,1896年4月1日有四個敕令,其中並無第十三號敕令。1896年3月7日日本《官報》,載有第十三號敕令,發佈日期不是4月1日,而是3月5日,該敕令是關於沖繩縣郡的首次編制,但並沒有包括釣魚島列嶼在內。這就說明,1970年的《主張》和《聲明》,所說1896年4月1日的第十三號敕令,純屬徹頭徹尾的謊言,是虛構的偽證。
3月5日的第十三號敕令,第一條,列舉了五個郡,每一郡列舉了所管轄的島嶼。第五個郡,是八重山郡,此郡之下只列“八重山諸島”五個字,並無“尖閣列島”或“魚釣島、久場島”。筆者擁有該敕令影印本。
中日關於琉球歸屬問題談判時,日方於1880年10月7日交給清廷的《宮古、八重山二島考》,是日本外務省發表的正式官方檔,至今仍具有權威性的法律證據檔。它是日本政府就“分島·改約”方案;所擬定的“日本國將琉球南部宮古、八重山屬之大清管轄”條款,而提供的二群島地理資料,它清楚地限定了宮古、八重山二群島的地理疆域和界限。其中八重山部分只包括:石垣島、小濱島、武富島、波照間島、入表島、鳩間島、黑島、上離島、下離島、與那國島十個島嶼,並無中國固有領土釣魚島列嶼中任何一個島嶼和岩礁在內。《二島考》明確指出:“宮古、八重山二島為沖繩(琉球)西南部”,“與那國島……為沖繩(琉球)西南極界(疆界)”。而中琉海界是黑水溝,與那國島在黑水溝東邊,釣魚島列嶼在黑水溝以西,位於閩海之內,顯然不屬於琉球王國版圖,乃是中國固有領土,即主權屬中不屬琉。筆者亦擁有《二島考》影印本。
上述客觀事實,足以證明所謂1896年4月1日的第十三號敕令,“將尖閣列島定為沖繩縣八重山郡石垣村”的說法,是虛構的偽證;《聲明》中說:“第十三號(敕令)所指的八重山諸島,據沖繩知縣解釋,理應包括尖閣列島”。這是牽強附會的武斷論調,乃是歪曲客觀事實的無稽謬論,事實已證實不包括釣魚島列嶼,何來理應包括之有?!
其實,作為釣魚島及其附屬島嶼集合名稱釣魚島列嶼的日本稱謂“尖閣列島”,在1896年尚未出現,它是1900年才由沖繩師範學校教師黑田岩恒取的名稱。這又證明了,所謂1896年4月1日的第十三號敕令是虛構的偽證。
釣魚島鄰近附屬二個小島嶼和三處四個小岩礁,中國命名,元明之際曾稱黃茅嶼,1562年明朝官方取名橄欖山,均屬以地形命名。英國人於1848年亦因形取名稱PinnacleIslands,日本人在1886年意譯為“尖閣群島”,但它不包括釣魚島、黃尾嶼、赤尾嶼,1885年日本人沖繩(琉球)縣令西村舍三篡改為“魚釣島、久場島、久米赤島(1930年日本官方改稱大正島)”,當時它不是集合名稱釣魚島列嶼的日本稱謂。明朝官方命名之橄欖山,筆者稱為橄欖山諸嶼礁,只包括中國漁民俗稱:大蛇島、大鳥島、和平島、蛇島、鳥島,1930年日本官方篡改為“南小島、北小島、飛瀨、沖之南岩、沖之北岩”。為與日本官方篡改之名有別,亦需要有各自科學名稱,因俗稱重名太多,筆者在2005年拙作《釣魚島列嶼名稱演變與主權意識》中,特取南嶼、北嶼、瀨礁、南礁、北礁,取代日本官方篡改之名。
既然,1896年3月5日的第十三號敕令,是一項宣佈沖繩縣首次設立郡制的公告,其中不包括釣魚島列嶼在內,這就反證了釣魚島列嶼不屬於琉球。事實上,乃是中國固有領土。
釣嶼因《馬關條約》割讓
為了與《馬關條約》切割,日本外務省便於1972年3月8日拋出了《尖閣列島分明是日本領土》的官式見解,竭力否認釣魚島列嶼是在《馬關條約》割讓“臺灣全島及所有附屬各島嶼”之內,聲稱:“該列島向來是構成我國領土西南諸島的一部分,而根據廿八年(1895年)五月生效的馬關條約第二條,該列島並不在清朝割讓給我國的臺灣、澎湖諸島之內。”這個論調,則成為後來日本官方發言的藍本。2003年元月5日,日本外務省又老調重彈,聲稱:“尖閣諸島在歷史上一貫都是我國領土西南群島構成的。按照1895年5月簽訂的《下關條約》(按:即《馬關條約》)第二條中,也不包含在我國從清朝手中割讓的臺灣和澎湖群島內。”這樣,日方又回到非法無效的1895年1月14日的“內閣決議”,正所謂此一時彼一時也。日本政府為了圖謀再度侵佔中國固有領土釣魚島列嶼,竟然不顧客觀事實,任意篡改歷史和歪曲國際法,純屬強詞奪理,乃是荒誕謬論。
日方否認《馬關條約》割讓了釣魚島列嶼,理由是,他們聲稱《馬關條約》並未列出釣魚島列嶼名稱,因此不能認為釣魚島列嶼就是屬於中國的。
至於《馬關條約》之所以未具體寫出釣魚島列嶼名稱,是因為《馬關條約》第二條(2)規定:“臺灣全島及所有附屬各島嶼”割讓給日本,其中“所有附屬各島嶼”,已涵蓋了釣魚島列嶼等所有的臺灣島附屬各島嶼。而臺灣島的所有附屬各島嶼,如蘭島、綠島、龜山島、琉球嶼、花瓶嶼、棉花嶼、彭佳嶼和釣魚島列嶼一樣,在《馬關條約》中無一列出其具體島嶼名稱,釣魚島列嶼自然也不例外。總之,日本是通過侵華甲午戰爭,以武力非法侵佔中國固有領土釣魚島列嶼的,釣魚島列嶼是因《馬關條約》與臺灣島一起割讓給日本,隨著日本於1945年無條件投降,《馬關條約》之廢除,按法理,釣魚島列嶼應跟臺灣島一起歸還中國。
眾所周知,釣魚島列嶼是中國臺灣島附屬島嶼,主權屬於中國,為中國固有領土。這個客觀事實,有地質結構、史籍和國際法為憑,早在明朝時期已是中琉日三國官方、學者的共識,日方無法否認。
釣魚島列嶼是中國東海大陸架自然延伸隆起部分,為第三紀屬所噴出的幼年錐狀火山島嶼,在地質結構方面,與花瓶嶼、棉花嶼、彭佳嶼一脈相承,都是中國臺灣島北部近海的觀音山、大屯山等海岸山脈自然延伸入海後的隆起部分,均為中國臺灣島附屬島嶼。而釣魚島列嶼,地處中國東海大陸架邊緣上。具體些說,釣魚島列嶼是中國臺灣島北部海底大陸架向東北自然延伸而形成。臺灣海峽的大陸架,是由福建、廣東兩省相連處向東自然延伸,至巴士海峽以北,再北行露出海面成為臺灣大島,即釣魚島列嶼和臺灣島同屬於中國東海大陸架自然延伸隆起部分。臺灣與大陸曾是陸地相連,原屬福建半島。
釣魚島列嶼與琉球古米山隔槽(黑水溝)相望,在中國臺灣基隆市東北僅約92海哩處,離琉球本島則為230海哩,和日本本土遠距1000多海哩。由於釣魚島列嶼位於中國大陸架上,其西及西南海深均在200米之內,愈近中國大陸深度愈淺;而其東與琉球島弧,其南與宮古、八重山二群島,則因斷層而使海底地層急劇下陷,深度驟增,形成一道深達1188-2719米的深水槽──黑水溝。黑水溝之西為臺灣海底盆地;之東是琉球群島。因此,釣魚島列嶼和琉球群島,在地理上毫無關聯,釣魚島列嶼屬中不屬琉。
釣魚島列嶼是中國臺灣島附屬島嶼,史籍有明確記載。
公元1556年,鄭舜功奉使宣諭日本國,著有《日本一鑒》,屬明朝官方文獻。初稿始於西元1557年,成書於明嘉靖四十三年(西元1564年)。他在書中對釣魚島列嶼有詳細記載,明確指出:“釣魚嶼,小東小嶼也。”他把臺灣島稱為“小東島即小琉球”,意即釣魚島是中國臺灣島附屬小島嶼。這一論斷,是鄭氏親自實地考察的結論,也是當時中琉日三國官方和學者的共識。這一診斷,具有重要歷史實證價值,它說明中國官方在當時就已明確指出:釣魚島列嶼是中國臺灣島附屬島嶼,為中國固有領土。
清康熙六十一年(西元1722年),禦史黃叔敬《臺灣使槎錄》,是繼《日本一鑒》之後,再次表述釣魚島列嶼為中國臺灣島附屬島嶼的中國官方文獻。他在卷二記載:“(臺灣)山后大洋北,有名山釣魚島,可泊大船十餘。崇爻之薛坡蘭可進杉板。”薛波蘭為橄欖山諸嶼礁之古名,源自宋朝。卷一記載:“臺山(臺灣島)發軔于福州鼓山。”因此,《臺灣使槎錄》是中國官方文獻最早記載,釣魚島列嶼和臺灣同屬於中國大陸架自然延伸隆起部分,乃是中國固有領土。
釣魚島列嶼區域,在《馬關條約》簽訂之前,一直屬於福建省管轄。1885年臺灣由府升格為行省後,仍是如此。日據時期,釣魚島列嶼也歸“臺北州”管轄,與琉球無關。現在,臺灣當局把釣魚島列嶼行政管轄隸屬於中國臺灣省宜蘭縣頭城鎮大溪裏,設有獨立郵區編號290。
日本《產經新聞》曾註銷1920年中華民國政府駐長崎領事的一封“感謝狀”,由於該“感謝狀”提及“福建省惠安縣漁民郭合順等31人遭風遇難漂泊至日本帝國沖繩縣八重山郡尖閣列島內和洋島”,由此認為這是中國“承認過尖閣列島是日本領土最有力的證據”。當時,因《馬關條約》的割讓,連臺灣全島都在日本竊據之下,信中的說辭也只是對當時釣魚島治權現狀的無奈承認。這根本不能推翻二戰結束,中國依據《開羅宣言》和《波茨坦公告》,將日本竊據的所有中國領土、包括釣魚島列嶼在內收回的權利。
釣魚島列嶼是中國最早發現、命名和使用,根據傳統國際法,18世紀以前,“最早發現”可以作為取得領土的依據,故而,釣魚島列嶼早已是中國領土。更何況,明清兩朝都將釣魚島列嶼納入中國海防區域,對其實行管轄並行使主權。依據《開羅宣言》和《波茨坦公告》第八條規定,釣魚島列嶼必須和臺灣島一起歸還中國。日本在無條件投降時,完全接受了《開羅宣言》和《波茨坦公告》。《中日聯合聲明》第三條,重申日本接受《開羅宣言》和《波茨坦公告》第八條規定。
綜上所述,地質結構和史籍記載,充分證實釣魚島列嶼為中國臺灣島附屬島嶼,是中國固有領土;國際法確保了中國擁有釣魚島列嶼合法主權。這些客觀事實,是日本無法抹煞的。
然而,2010年12月28日,日本外相前原誠司又聲稱:中日“不存在領土問題”,釣魚島是“日本固有領土”,釣魚島今後還會在日本“實際控制”之下,貫徹始終;他還反誣中國不遵守《聯合國海洋法公約》。
近來日本行動,更是劍拔弩張!例如,2010年12月3日至10日,美日聯合軍演,規模空前,明顯針對中國釣嶼東海;2010年12月17日,日本出臺中期《防衛計畫大綱》,決定把軍事重點從北方防衛路線,南移到沖繩附近海域,又明顯針對中國釣嶼東海;2011年伊始,元月3日,日本海上保安廳悍然正式擴大“海上執法許可權”,允許海上保安廳巡邏船對部分“可疑船隻”採取撞船攔截、射擊、現場逮捕等措施,嚴重侵犯中國釣海主權。此外,2010年12月17日,日據石垣市議會捍然通過將1月14日定為“尖閣諸島開拓日”;前不久,日本教育部決定,將在課本內增補釣魚島“屬於日本固有領土”的內容。在日本教科書內,迄今,對釣魚島的注解是“屬於沖繩縣”,未曾在課本內標明是“日本固有領土”,現在,決定要在課本內追加釣魚島是“日本固有領土”。總之,日本對中國文攻武嚇,倡狂挑釁不斷,侵佔中國釣嶼野心變本加厲!
新加坡東亞研究所所長鄭永年撰文說,釣魚島問題是無解的。釣魚島問題絕非無解,中國正在崛起,不可阻擋,只要中國繼續圖強,最終一定會原璧歸趙,回歸中國。
附拙詩四首:
釣嶼考
史鑒激發民族情,
近百萬言保疆土。
為將來釣嶼回歸,
先鋪平道義之路。
朝耕暮耘十四載,
心懷祖國甘辛苦。
我信然道義大度,
完稿盡責生幸福。
盡責
捍衛海疆使命感,
闡明真相筆代槍。
力爭釣嶼璧歸趙,
赤子丹心此書撰。
愛
民族魂,
祖國情,
故土戀,
銘於心。
思根
天下娘親,
母子情稠。
身居海外,
心懷神州。
身居海外,
心懷神州。
中華兒女,
銘刻心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