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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藉「共同开发」巧取豪夺/ 王基文
2006-1-12
 

中日东海油田争端激化,严重威胁东亚和平稳定。然而,和则两利,战则俱伤。两国都是能源消费和进口大国,在全球,中排二,日排三,共同开发东海有争议海域油田,对双方经济建设均有利。中日若为东海油田争端再战,代价太大,结局是两强俱伤,又殃及周边国家。

东海问题,中日第三轮会谈时,日本接受了中国一贯主张的共同开发原则,说明有些进展。本月9日,中日司局长级在北京举行非正式工作接触,双方同意进行第四轮会谈。届时,中方将对日方在第三轮会谈时提出的联合采油方案作出答复,具体日期未定。估计在元月底二月初。

共同开发是正确方向,为务实解决办法,可使对抗的东海,变为和平、稳定、合作之海,东海风云紧张趋和缓,有利东亚和平稳定。而共同开发,过去国际不乏实例。

日要开发无争议海域不合理

然而,中日分歧仍大,共同开发区域是焦点之一。中方主张仅限于有争议海域,即在所谓「东海中间线」以东至黑水沟(今称东海海沟或东海海槽)中线以西之间海域;日方主张在所谓「东海中间线」两侧甚至整个东海,包括无争议的中国东海海域在内。要取得突破,共同开发方案,必须是公平合理切合实际,并符合国际法。本月9日,中方指出,日本方案是巧取豪夺,中国拒绝接受。

就共同开发区域而言,过去大量国际争议海域共同开发实例,全部仅限于有争议海域,无一例外。例如:1922年沙特与科威特,1958年沙特和巴林,1969年卡塔尔同阿联酋,1970年伊朗跟阿联酋,1976年英国与挪威。此外,挪威和冰岛,印尼同澳大利亚,泰国跟马来西亚,都是仅限于有争议海域进行共同开发。2005年3月14日,中菲越在南中国海共同探油协议,同年11月已取得成功,也是如此。

日本方案是越「界」,把「界」西不存在争议的中国东海海域,也纳入共同开发范围,显然是不合理的要求。有争议的海域,才以共同开发,作为务实的解决办法。无争议海域,强求共同开发,则彰显扩张野心,中方自然无法接受。因此,在共同开发区域方面,日本应遵循国际争议海域共同开发惯例──仅限于有争议海域。否则,分歧将无法化解,僵局则不能突破。实际上,东海至少在东海海沟(黑水沟)中线以西都是中国海域,所谓「东海中间线」以东至东海海沟(黑水沟)中线以西,根本不是所谓「日本海域」,而是中国海域。这点,在史地和国际法方面,都有充分根据。

黑水沟自古属中国海域

钓屿东海主权归属之「争议」,纯属日本编造的。中日海陆疆界,历史上为中琉海陆分界线。其实,中琉海陆疆界划分是很清楚的。从明代起,中琉海陆疆界,以海为界,是东海的黑水沟;以陆为界,是琉球的姑米山和中国的赤屿,二者之间,隔著一道黑水沟。钓鱼岛列屿,在姑米山、黑水沟以西,闽海之内,自古以来属于中国领土。这些,琉球王府和人民都很清楚,中琉两国从无异议。总之,中琉海界早有定论。

东海地理位置,东至琉球群岛,黑水沟处于琉球群岛以西,属于东海海域。故而,今称东海海沟或东海海槽,此名未涉中国主权意识,中日人民理应均可认同。「冲绳海槽或冲绳海沟」,是日本篡改之名,强调日本主权意识,与黑水沟主权归属不符,中国人不接受。琉球海沟,位于琉球群岛以东,水深7790米,不同于黑水沟,黑水沟位于琉球群岛以西,水深1188-2719米,二者是两处不同海沟,不应混淆。

中国东海大陆架自然延伸至黑水沟水深2500米处出现断层,黑水沟是横亘于中国东海浅海中国陆地领土自然延伸的大陆架与琉球群岛的岛架之间,是深达1188米至2719米的深水槽,成为中琉海域的天然分界线。

黑水沟,在明清时期,就「原始权利」、「名从主人」惯例而言,是属于中国海域,乃因它是中国最早发现、命名和使用,取名用的是中国名字。若照现代国际惯例,两国海陆以水为界,是以其中线为准。黑水沟为中琉海界,亦应以其中线为准,即黑水沟中线以西为中国海域,黑水沟中线以东为琉球海域。现在,依据1982年4月30日通过、1994年11月16日生效的《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有关「大陆架自然延伸」原则,中琉海界仍在黑水沟。由于黑水沟深度为1188米至2719米,北浅南深,大部分在2500米之下。《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规定,大陆架边缘深度以2500米为限,大陆架可扩展到350海里。东海最宽处仅360海里,因此,黑水沟大部分海域仍属于中国大陆架的自然延伸部分,是中国海域。中日均于1996年批准了《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在法律上都有义务严格遵守其规定。

关于黑水沟是中琉海界,明清史籍有大量记载。明清使琉正副册封使,如郭汝霖、谢杰、夏子阳、汪楫、徐葆光、周煌以及非册封使潘相,他们的记载都明确指出,黑水沟是中琉海域分界线。这点,拙文《明清史籍论中琉海界》有详细论述。

钓岛须归还中国

日本单方面主张的所谓「东海中间线」以东是「日本海域」,这个论调,既违背了1996年中日均批准的《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有关「大陆架自然延伸」原则,也不符合明清史籍关于黑水沟为中琉海界的大量记载。总之,在历史和国际法面前都站不住脚。

钓鱼岛列屿,是在黑水沟以西,闽海之内,属于中国固有领土,其海域为中国海域,其资源归中国所有。中国把属于自己的油气资源,与日本共同开发,为东亚和平稳定作出了极为重大让步,日本若有诚意改善中日关系,应该放弃不合理要求。

钓鱼岛列屿为中国台湾岛东北附属岛屿,是被日本通过甲午战争以武力侵占的。根据《开罗宣言》、《波茨坦公告》第八条规定,1945年日本无条件投降时,理应马上和台湾本岛一起归还中国。至今已逾60载,仍未归还中国,于理于法皆不合。中国主张共同开发,并不是默许日本对钓鱼岛列屿的所谓「实际控制」,将来必须归还中国。时机成熟时,钓屿终须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