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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撞沉台漁船難辭其咎/王基文
2008-6-16

台灣漁船在中國固有領土釣魚島列嶼海域活動是完全合法的權利,日本軍艦在中國海域蠻橫追逐撞沉台灣漁船難辭其咎!台灣漁民集會示威強烈抗議,要求日本政府立即放人、道歉、賠償損失,是完全合理的要求。

2008年6月10日凌晨3點多,在釣魚島附近海域,發生日本海上保安廳巡邏艦隻撞沉台灣漁船事件。台灣漁船被沖繩(琉球)那霸第11管區和鹿兒島第10管區的艦隻追逐,遭其中一艘巡邏艦「甑號」(Koshiki)撞擊,一小時後沉沒,船上3名船員及13名釣客跳海逃生。船長用衛星電話向台方求救,台灣海巡署派出和星艦、基隆艦、台中艦趕往現場援救,卻遭日艦阻攔,被限制在釣魚島外12海里處。之後,日本當局派出三艘巡視船,直升機和航空機各一架,將16名台灣人救起後扣留了一個下午。後經台灣駐沖繩(琉球)那霸的台灣經濟文化代表處出面與日方交涉,才在晚間將13名釣客保送回家,2名船員於12日保送回家,船長仍遭扣留至13日才返台。日本反控台艦「侵犯日本領海」。

釣魚島列嶼屬於中國

事件後,日本不論是媒體或者官方皆稱:台灣漁船駛進的是「日本領海」。對這次日本的嚴重挑釁事件,北京方面非常關切,除不滿日艦撞沉台灣漁船外,更重申釣魚島列嶼及其海域主權屬於中國,並向日本提出強烈抗議。

10日當天,中國外交部發言人秦剛立即在記者會上強調:「釣魚島自古以來就是中國的固有領土。中國對此有無可爭辯的主權。我們對日本海上保安廳的艦隻在釣魚島附近的海域活動,並導致中國台灣的漁船沉沒表示嚴重關切和強烈不滿。我們要求日本政府停止在釣魚島附近海域的非法活動,防止再次發生類似事件。」

秦剛發言,其中兩點頗為重要。一是強調日艦在釣海活動屬非法,要求日本停止活動,重申日本在釣嶼及其海域的所謂「實際控制」屬非法無效,中國不承認,堅決反對。另一是,被撞沉的是中國台灣的漁船,重申台灣是中國領土,釣嶼為中國台灣島的附屬島嶼,所謂釣嶼及其海域的主權「爭議」,乃是中日兩國爭端。大陸和台灣同屬一中,不存在所謂「中台日三方爭端」,日艦撞沉台灣漁船,北京強烈抗議,已將兩岸捍衛釣嶼及其海域主權融為一體,日本承諾一中政策,不應有異議。兩岸團結一致,共同反抗侵略,倍增力量。

其實,日本政府早在1880年中日就琉球歸屬問題舉行談判時,日本外務省呈交中方的正式官方公文《宮古、八重山二島考》,已清楚地承認釣魚島列嶼不屬於琉球王國版圖,而是中國固有領土。然而,當今日本政府仍改口說,釣魚島列嶼屬於「琉球八重山群島」。這是刻意篡改歷史,圖謀再度侵佔中國固有領土釣魚島列嶼,這種出爾反爾,有悖誠信,充分暴露了日本軍國主義侵略者的真面目。

《二島考》具有實證價值

這份《宮古、八重山二島考》,簡稱《二島考》,是公元1880年(清光緒六年,日明治十三年)10月7日,中日在北京舉行「分島、改約」第六次談判時,由日方談判大臣 戶璣面呈中方談判大臣沈桂芳的。 戶璣為日本駐華公使,沈桂芳乃清總理衙門大臣。它是日本外務省編定的正式官方公文,日本政府無法否認,至今仍具有權威性的法律證據價值。此文獻採自清總理各國事務衙門檔案,現存台北藏清總理衙門檔案之中。

日本外務省編寫的《宮古、八重山二島考》,是日本政府專門就「分島、改約」方案所擬定的「日本國將琉球南部宮古、八重山屬之大清管轄」條款而提供的二群島地理資料,它清楚地限定了宮古、八重山二群島的地理疆域和界限。在《宮古、八重山二島考》內,其中八重山群島部分只包括石垣島、小濱島、武富島、波照間島、入表島、鳩間島、黑島、上離島、下離島與那國島十島,並無中國固有領土的釣魚島列嶼(釣魚嶼、橄欖山諸嶼、黃尾嶼、赤尾嶼)中任何一個島嶼和礁岩在內。

1895年1月14日,日本瞞著清朝政府和國際社會方面秘密通過內閣決議,將中國固有領土釣魚島和黃尾嶼偷偷「劃歸」沖繩縣(琉球)八重山轄區並要建立「界碑」,這顯然是不合法和無效的。國際法規定,單方面作出的決定不合法和無效。

《宮古、八重山二島考》鮮為人知,文中與那國島「為沖繩西南極界」,過去所有作者均未提及,這點極為重要,因是出自日本外務省之言,對反駁日本的「釣島日土論」,具有重要實證價值。

日本應道歉賠償損失

其實,琉球群島主權也不屬於日本。根據1943年11月26日發表的《開羅宣言》規定:「日本亦將被逐出其以武力或貪欲所攫取之所有土地。」1945年7月26日發表的《波茨坦公告》第八條規定:「《開羅宣言》之條件必將實施,而且日本之主權必將限於本州、北海道、九州、四國及吾人所決定其他小島之內。」依據上述公認有效的國際法規定,日本需要放棄以武力所攫取的琉球群島,琉球群島是在《波茨坦公告》第八條規定的日本主權範圍之外。日本在無條件投降時完全接受了《波茨坦公告》和《開羅宣言》。二戰後美國託管琉球群島,按照國際法規定,美國應該讓琉球復國。美未獲得《波茨坦公告》其他締約國中、蘇、英同意,一國擅自單獨決定,並秘密以三億二千多萬美元,將琉球群島等行政權(不是主權)「賣給」日本,於1972年5月15日「移交」,這是沒有法律效力的,何況是秘密金錢交易,更屬違法無效。

中國台灣漁船在中國固有領土釣魚島列嶼海域活動是完全合法的權利,日本軍艦在中國海域蠻橫追逐撞沉中國台灣漁船難辭其咎!台灣漁民集會示威,強烈抗議,要求日本政府立即放人、道歉、賠償損失,是完全合理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