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齋藤在揀歷史破爛/ 王基文
2009-
5-14
就在日相麻生太郎結束訪華翌日,即2009年5月1日,日本交流協會駐台北事務所所長齋藤正樹,應邀前往台灣嘉義中正大學舉辦的國際美術研討會演講,高調宣揚所謂「台灣地位未定論」,他一度表示是代表日本政府立場,並說其根據是《舊金山和約》第二章第二條。由此引起兩岸同日本之間一場外交風波。眾所周知,作為一個國家駐外代表在公開場合發言,只能代表政府立場,不許摻雜個人意見,這是規則。故而,台灣當局立即向日本提出抗議;5月5日,中國外交部發言人馬朝旭表示強烈不滿,中國政府向日方提出嚴正交涉。

鼓吹「台灣地位未定論」

齋藤對其演講題目秘而不宣,以突然襲擊方式在公開演講中鼓吹「台灣地位未定論」,耐人尋味。「台灣地位未定論」的觀點,在日本政界和右翼分子中間是相當普遍的,只是正式公開發表十分罕見。齋藤在公開演講中,鼓吹「台灣地位未定論」,不是一時興起,更不是「個人失言」,乃是有備而來,其意圖是不言而明的。這點,在日本交流協會理事長過後給台灣駐日代表馮寄台的一份正式聲明中可以得到證實。他在聲明中表示,日本政府的立場是,根據《舊金山和約》第二章第二條,日本放棄所有對台灣的權利、權利名義與請求權,所以對台灣法律地位問題,日本政府沒有獨自進行認定的立場。在他的聲明中,竟然隻字不提日本國政府堅持遵循《開羅宣言》、《波茨坦公告》第八條和《中日聯合聲明》第三條的規定,這些國際公認有效的國際法,一致規定台灣和澎湖歸還中國。他卻刻意根據非法無效的《舊金山和約》第二章第二條規定來說事。顯然,他不是收回「台灣地位未定論」並道歉,而是繼續為「台灣地位未定論」論證和辯護,居心叵測。

「台灣地位未定論」,始作俑者是美國。1950年朝鮮戰爭爆發,美國認為台灣在圍堵中國大陸上戰略地位顯要,便拋出「台灣地位未定論」,企圖將台灣交由聯合國或美國託管,成為圍堵中國大陸「永不沉沒的航空母艦」。因此,由美國主導,刻意漠視歷史事實──台灣自古以來是中國領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出爾反爾,背棄《開羅宣言》和《波茨坦公告》關於將台灣、澎湖歸還中國的規定,於1951年9月8日非法炮製了《舊金山和約》,1952年4月28日生效,中國被排除在外。

《舊金山和約》共七章二十七條,其中第二章第二條規定:「日本國業已放棄對於台灣及澎湖列島以及南沙群島、西沙群島之一切權利、權利名義與要求。」由於措詞模糊,沒有明確指出把一切權利交給誰,致使有各種不同解讀。1967年9月8日,日本首相佐藤榮作在訪問台灣期間,公開鼓吹「台灣歸屬未定論」、「台灣是日本的防波堤」,對台澎又有領土野心。「台獨」分子也喊:「台灣主權未定論」,企圖把台灣從中國分割出去,要求「制定新憲法,更改國號」,「成立台灣國或台灣共和國」。這樣,「台灣地位未定論」便出現了三種版本,即美國版、日本版和「台獨」版。三種版本,各懷鬼胎,各有企圖。「台灣地位未定論」,曾經激起兩岸中國人和海外華人無比憤慨,遭到全中國人民與海外中華兒女強烈譴責。

《舊金山和約》已無價值

其實,《舊金山和約》第二章第二條規定,只能承繼《開羅宣言》和《波茨坦公告》第八條規定,物歸原主,台灣歸還中國,這是順理成章之事。它本身並不包含「台灣地位未定論」,後來引申出「台灣歸屬未定論」、「台灣主權未定論」,那是引申者別有居心。

有人說,由於沒有提到放棄主權字眼,因而導致「台灣主權未定論」。其實,主權也是權利,放棄一切權利,就包括放棄主權。

中國政府曾經多次發表嚴正聲明,堅決不承認《舊金山和約》的合法性。《舊金山和約》既排除中國參加,中國又堅決反對,按照國際法,對中國沒有法律效力,是非法無效的。《維也納條約》第三十四條規定:「條約非經第三國同意,不為該國創設義務或權利。」再說,前蘇聯和印度兩大參戰國都拒絕簽字,四個主要戰勝國中美英蘇,只有美英簽字,嚴重殘缺不全,它豈有國際法效力?而《開羅宣言》和《波茨坦公告》,二戰四個主要戰勝國中美英蘇都簽了字,又是日本無條件投降時全面接受的條件,在戰後領土主權歸屬問題上,日本政府只能無條件嚴格遵守,無任何談判選擇的權利。因此,他們是國際公認的真正具有國際法效力的國際法文件。

《舊金山和約》本來對中國就沒有法律效力。在1972年2月28日中美簽訂的《上海公報》寫道:在台灣海峽兩岸的所有中國人都認為只有一個中國,台灣是中國的一部分,美國對這一立場不提出異議。這樣,《舊金山和約》第二章第二條是否包含「台灣地位未定論」,已毫無意義了。在1972年9月29日簽署《中日聯合聲明》之後,由於日本承諾堅持遵循《波茨坦公告》第八條的立場,故而,《舊金山和約》第二章第二條是否包含「台灣地位未定論」,也無引用價值了。

當信守《中日聯合聲明》

「台灣地位未定論」,在上世紀60年代曾經囂張一時,1972年之後,隨著中美《上海公報》、《中日聯合聲明》的簽訂,就消沉下去,支離破碎,體無完膚了。而齋藤竟然不顧《中日聯合聲明》第三條規定:日本國政府「堅持遵循《波茨坦公告》第八條的立場。」卻出爾反爾仍然根據非法無效的《舊金山和約》第二章第二條規定,荒唐地重提臭名昭彰的「台灣地位未定論」,這種揀歷史破爛的行為,只能成為世人笑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