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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曉」屬中國 日無權干涉/ 王基文
2010-3-2
根據日本媒體報道,元月17日中日外長在東京會談時,日本外相岡田克也,向中國外長楊潔篪提出,如果中國繼續在春曉油氣田開發,日本將向國際海洋法法庭提出起訴,控告中國違反「中日東海問題原則共識」。楊潔篪馬上當面提出反對,指出春曉油氣田主權屬於中國,中國不能接受日本提出起訴。

楊潔篪是因為參加第四屆東亞拉美合作組織外長會議到東京,元月17日上午,他與岡田克也舉行雙邊會談時,雙方為東海油氣田開發問題展開舌戰。這是日本政權交替,民主黨上台後首次與中國在東海油氣田問題上發生爭執。

日威脅採對抗措施

有關東海油氣田開發問題,岡田克也先是表達強烈不滿,要求中國盡早啟動有關締結共同開發東海油氣田條約的談判。他還說,如果中國單方面開始搬運器材到春曉油氣田進行開發,「違反」中日東海問題原則共識,日本政府不得不採取對抗措施。

日本共同社稱,岡田克也言下之意,日本也有在周邊海域進行單獨開發的準備。報道說,對於岡田克也說出要採取對抗措施的發言,楊潔篪表示無法接受。他說,有關共同開發締約的問題,希望先打造足以簽約的環境,目前則持續進行實務層級的非正式磋商。

岡田克也說:「由於至今都沒有看到實質進展,希望楊潔篪能對相關部門做出指示,使兩國能夠盡快簽署共同開發的合作協定。」然而,他又說:「倘若中方有違反兩年前共同開發共識的行動,那麼日本方面就會採取措施。」楊潔篪在會上也不示弱,他反駁說:「這讓人難以接受。」他認為,雙方還未達到簽署合作條約的階段,只回答日方:「有關問題還待進行非正式磋商,將以兩年前的共識為目標,創造相關條件。」會議後,日本共同社高調報道了以上爭執,並指出,中日在解決東海油氣田一事上,又是以「平行線」收場。根據日本媒體報道,正是在這次會談中,日本外相岡田克也提出要起訴中國。

不論是從史地客觀事實,還是從國際法規定,都證實中國擁有釣魚島列嶼及其海域合法主權。根據《聯合國海洋法公約》有關「大陸架自然延伸」原則,中國大陸架一直延伸到琉球群島邊緣海域,也就是說,琉球群島邊緣以西的東海是中國海域,主權屬於中國,資源歸中國所有。日本單方面主張的所謂「東海中間線」,違背《聯合國海洋法公約》有關「大陸架自然延伸」原則,是不合法和無效的,中國從來不承認,將來也絕不會承認。至於春曉油氣田,是位於浙江省寧波市東南350公里的東海西湖凹陷區域,總面積22000平方公里。春曉油氣田建成後,通過海底管道,估計每年可向浙江、上海輸送25億立方米天然氣,是中國目前最大的海上油氣田。

「春曉」處無爭議海域

春曉油氣田,是中日東海爭端的導火線。但它是在日本單方面主張的所謂「東海中間線」以西5公里處,屬於沒有爭議的中國海域。按照國際慣例,共同開發僅限於有爭議的海域。而春曉油氣田,處於沒有爭議的中國海域,因此,不在共同開發之列。

2008年6月18日的《中日東海問題原則共識》,只是意向書性質,尚未正式締結條約,不具有法律約束力,何況中國並無違反該《共識》。至於春曉油氣田部分,《共識》中是這樣寫的:「中國企業歡迎日本法人按照中國對外合作開採海洋石油資源的有關法律,參加對春曉現有油氣田的開發。」這裡指的是合作開採,絕非共同開發。日方同意依照中國法律參加春曉油氣田合作開採,接受中國法律的管轄,也就是承認了春曉油氣田的主權屬於中國。而共同開發就不能單獨適用當事國任何一方的法律,需要雙方通過談判作出特殊安排,簽訂專門協定。

中日企業春曉油氣田合作開採所依據的法律,主要是1982年中國國務院發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合作開採海洋石油資源條例》,日本法人依照中國法律,通過簽訂商業合同,獲得春曉油氣田的合作開採資格,實質上是外國石油企業參加中國石油企業的油氣勘探開發對外招標。2003年8月19日,中國海洋石油總公司、中國石化集團與美國尤尼科公司、英荷殼牌石油公司,簽署了合作勘探、開發和銷售東海天然氣和石油的協議,包括三個勘探合同和兩個開採合同,就是先例。這兩家外國公司,後來因為某種原因退出。

中國完全有決定權

2005年7月,中國國務院修改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合作開採海洋石油資源條例》第四條規定:「根據社會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對外國企業在合作開採中應得石油的一部分或者全部,依照法律程序實行徵收,並給予相應的補償。」也就是說,春曉油氣田即使與他國企業合作開採,若有需要,亦可徵收,給予相應補償。

中日企業合作開採春曉油氣田,純屬商業性質,你情我願,條件談得成就合作開採,談不攏就拉倒,誰也不能勉強誰。春曉油氣田主權屬於中國,中國無論是自行單獨開採,或與他國企業合作開採,中國自己完全有決定權,這是主權國行使正當主權的權利,日本無權干涉,更無權到國際海洋法法庭起訴中國。日本的起訴恫言,違背《聯合國海洋法公約》規定,只是枉費心機,成為世人笑柄。其實,中國企業不宜與日本法人合作開採春曉油氣田,以免被日本利用和曲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