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沖繩主權不屬於日本/王基文
2010-8-24
8月18日,日本《每日新聞》以頭條新聞報道,對中國學界主張「沖繩歸屬中國」表示關注。該報指出,在日美基地搬遷問題陷入僵局之際,中國學者熱切議論這一課題,中國官方還給予默許,令日本感到恐怖和不安。日本強調,沖繩是「日本固有領土」。

該報指出,去年12月,在北京的一個歷史學者研討會上,有教授公開指出「明治政府在1879年簽定的《琉球「合併」》以及1972年沖繩『歸還』日本,在國際法上沒證據支撐」。該報引用一名日本學者的統計數據,推算中國發表過相關見解的論文有二十來篇。

原來是個獨立王國

日本稱為「沖繩」,原名琉球,即琉球群島。琉球群島主權不屬於日本,根本不是所謂「日本固有領土」,而是日本侵佔區,實為日本殖民地。

琉球原是一個獨立王國,於十二世紀(南宋時期)建國,具有七百多年悠久歷史。明太祖稱其為禮義之邦。琉球自稱以舟楫為萬國津樑,有自己語言和文化傳統,地處海上貿易要道,經濟上比日本富庶。

琉球與中國頻密交往,長達五百年之久,為中國明清兩朝屬國。從明洪武五年(公元1372年)起,琉球向中國稱臣朝貢,王位受中國皇帝遣使冊封,成為中國屬國,直至清末被日本侵佔為止。其中,明朝冊封十五王,清朝冊封八王。其間,琉球一直奉行中原正朔。

中琉之間的宗屬關係,向來極其密切親善,與日本殖民統治琉球迥然不同。在琉球方面,朝貢含有隨貢貿易的經濟意義,在與中國貿易中,獲利甚豐,當時有「唐什倍」之諺,即可獲利十倍。

閩籍三十六姓移居琉球,是明初應琉球朝貢使需要而作出的壯舉,即洪武、永樂二次各派十八姓,對琉球意義深遠,貢獻巨大,成為琉球文明的先驅。尤其三十六姓之後裔,對琉球的貢獻,遠遠超過其祖先。他們把中華文化的火種傳播到琉球,使琉球各方面突飛猛進,邁入古代琉球歷史上的黃金時代,成為富庶國家。

從1868年明治維新開始,日本已懷有侵佔琉球、台灣、朝鮮的野心。此時,日本軍國主義已露端倪。日本從明治維新開始,就不斷向外擴張,侵佔他國領土。19世紀70年代,日本利用清廷積弱和無能,於1879年4月4日,以武力完全侵吞了琉球王國。清朝曾多次提出抗議。1880年中日琉球歸屬問題談判破裂後,清朝始終未予承認,琉球歸屬問題一直成為歷史懸案。在國際法中,侵略行為沒有法律效力。

日對琉球「文化滅族」

從1879年起,日本就全面推行「皇民化」,對琉球施行「文化滅族」。1945年美日決戰,以琉球群島不是日本本土,當時琉球原住民不是日本大和民族,其中很多是明初閩籍三十六姓移居琉球的後裔(華裔),便將琉球群島作為與美軍決戰的戰場,加上日軍迫平民當人盾、集體自殺和虐殺,結果造成琉球群島三分之一平民喪命,這是一場「民族屠滅」暴行。

戰後,依據《開羅宣言》規定,日本需要放棄以武力所攫取的琉球群島。日本在無條件投降時完全接受了《開羅宣言》和《波茨坦公告》。《開羅宣言》規定:「日本亦將被逐出其以武力或貪欲所攫取之所有土地。」《波茨坦公告》第八條規定:「《開羅宣言》之條件必將實施,而且日本之主權必將限於本州、北海道、九州、四國及吾人所決定其他小島之內。」「吾人」,是指《波茨坦公告》所有締約國,即中、美、英、蘇四國。琉球群島是在《波茨坦公告》第八條規定的日本主權範圍之外,其主權不屬於日本。

1943年開羅會議期間,蔣介石兩次拒絕羅斯福讓中國接收琉球群島的提議,失去幫助琉球復國的大好機會,也給釣魚島問題造成麻煩。美國在二戰後長期有將琉球群島據為己有的企圖,但在越南戰爭陷入泥潭,被迫討好日本,便秘密以三億兩千多萬美元的極低廉價格,將琉球群島的施政權和中國固有領土釣魚島列嶼的施政權「賣給」日本,於1972年5月15日「移交」。這個秘密金錢交易消息,是由日本吉野文六於2006年4月初向東京媒體透露的,是年他87歲。他是1971年負責「沖繩返還交涉」的原日本外交部官員。

解決歸屬問題懸案

二戰後美國託管琉球群島,按國際法規定,美國應該讓琉球復國。美國未獲得《波茨坦公告》其他締約國同意,一國擅自單獨決定,並秘密以三億兩千多萬美元,將琉球群島等行政權(不是主權)「賣給」日本,這是沒有法律效力的,何況是秘密金錢交易,更屬違法無效。

1879年,琉球君臣百姓用「不合作運動」與日本入侵者對抗,琉球國王派遣特使在北京總理各國事務衙門前跪請三天,哭求清廷派兵前往援救。無奈清廷無法施救。二戰後,琉球獨立復國運動的呼聲一直不衰,直到20世紀70年代,蔡璋的「琉球復國運動」還有不少活動。琉球群島主權不屬於日本,使日本所謂「釣島日土論」喪失依據,淪為無稽之談;亦令日本所謂「中日海界」成為偽命題,應稱中琉海界。中琉海界是黑水溝,今稱東海海溝,中琉兩國從無異議。日本單方面主張的所謂「東海中間線」,與客觀事實不符,是不合法和無效的。

戰後,台灣已回歸中國,朝鮮半島也獨立了,惟有琉球未復國。將來隨著東亞向其傳統秩序回歸,相關國家有必要召開琉球歸屬會議,主持公道,貫徹《波茨坦公告》第八條規定,讓琉球復國,解決琉球歸屬問題之歷史懸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