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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無權干涉我開發「春曉」/王基文
2010-
9-23
據9月17日日本共同社報道,日本政府認為,因釣海撞船事件,中國可能獨自開發春曉油氣田。此前,日本政府確認,從日本自衛隊飛機拍攝的照片發現,中國作業船已將疑似用於鑽井的器材運到春曉油氣田的海上設施內,多名工程人員展開了鑽井工作。對此,日本政府聲言,中國若真獨自開採春曉油氣田,日本就要採取對抗措施,其中包括在周邊海域試開採。日本新外相前原誠司,是親美右翼政客,每年訪美與知日派交往甚密,一貫主張修改《日本和平憲法》,經常渲染「中國軍事威脅論」,對釣魚島問題立場強硬。他在16日強調,對中國船長詹其雄要按日本國內法律處理。17日又表示,正密切注視春曉油氣田中方動態,強調東海不存在任何領土問題,今後將繼續堅決加以應對。在他擔任外相期間,中日關係必將遇障礙。

改變初衷乃正常之事

春曉油氣田,位於浙江省寧波市東南350公里的東海西湖凹陷區域,總面積22000平方公里。春曉油氣田建成後,通過海底管道,估計每年可向浙江、上海輸送25億立方米天然氣,是中國目前最大的海上油氣田。

春曉油氣田,是中日東海爭端的導火線。但它是在日本單方面主張的所謂「東海中間線」以西5公里處,屬於沒有爭議的中國海域。按照國際慣例,共同開發僅限於有爭議的海域。而春曉油氣田,處於沒有爭議的中國海域,故而不在共同開發之列。

2008年6月18日的《中日東海問題原則共識》,只是意向書性質,尚未正式締結條約,不具有法律約束力。情況有變,此《共識》不適合,可以不締結正式條約,東海「有爭議海域」共同開發的範圍和內容,可另行協商談判解決。未簽正式條約,不存在毀約問題,情況有變,在未簽正式條約之前,改變初衷,乃正常之事,無可非議。

在《共識》中,春曉油氣田只是打算和日本企業合作開採,純屬企業間商業性質的合作開採,並非中日兩國政府共同開發。依據中國法律,即使春曉油氣田與他國企業合作開採,若有需要,亦可徵收,給予相應補償。

春曉油田主權屬中國

中日企業合作開採春曉油氣田,純屬商業性質,你情我願,條件談得成就合作開採,談不攏就拉倒。誰也不能勉強誰。春曉油氣田主權屬於中國,中國無論是萓瘜瞈W開發,或與他國企業合作開採,自己完全有決定權,這是主權國行使正當的主權權利,日本無權干涉,更無權到國際海洋法法庭起訴中國。日本前外相岡田克也曾經聲言,要到國際海洋法法庭起訴中國。這是違背《聯合國海洋法公約》規定,只是枉費心機,成為世人笑柄。19日日本又提起訴中國,並提採取對抗措施,其中包括在周邊海域試開採,這也是違反《聯合國海洋法公約》規定,乃屬悖理違法。

不論是各地客觀事實,還是國際法規定,都證實中國擁有釣魚島列嶼及其海域主權。根據《聯合國海洋法公約》有關「大陸架自然延伸原則」,中國大陸架一直延伸到琉球群島邊緣海域,也就是說,琉球群島邊緣以西的東海是中國海域,主權屬中國,資源歸中國所有。日本單方面主張的所謂「東海中間線」,違背《聯合國海洋法公約》有關「大陸自然延伸原則」,是不合法和無效的,中國從來不承認,將來也絕不會承認。

為了避免相鄰國家就其海洋權益的爭議威脅世界和平,《聯合國海洋法公約》中設置了「避免爭端」條款,規定當事國不得在爭議地區採取惡化局勢的行動。日本若在所謂周邊海域試開採,則是嚴重侵犯中國釣島釣海領土領海主權,勢必引起中國強烈反彈,令中日關係惡化,威脅東亞和平穩定。有爭議海域油氣資源,只許共同開發,不得獨自採油。故而,日本若在「有爭議」的東海海域獨自試開採,乃是踐踏海洋法威脅和平之舉,屬悖理違法行為。日本是《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簽字國,必須嚴格遵守《聯合國海洋法公約》有關「避免爭端」條款。

「吸管效應說」並不客觀

日本所謂「吸管效應」理論,不符客觀事實,只是虛構的強詞奪理謬論。世界石油探礦的常識是,兩個礦區的標準距離是一百公尺。換言之,只要距離超過一百公尺,就不可能產生「吸管效應」。而春曉油氣田,位於日本單方面主張的所謂「東海中間線」以西五千公尺處,如何會產生「吸管效應」?根本不可能會吸走所謂「東海中間線」東側的原油。再說,中國東海大陸架西高東低,油向低處流,若有「吸管效應」,其石油流向應是自西往東,也不會吸走所謂「東海中間線」東側原油。

關鍵在於,至少在黑水溝中線以西,乃是中國海域,其海底石油資源流向,是中國主權範圍內的事,日本無權過問。何況,春曉油氣田,又是位於無爭議的中國近海海域,日本憑什麼干涉和起訴中國?純是強盜邏輯!

其實,中國企業不宜與日本企業合作開採春曉油氣田,以免被日本利用和曲解。再說,中國民眾普遍反對春曉油氣田由日本企業合作開採,主張中國自行單獨開發。中國對春曉油氣田擁有完全的主權權利和管轄權,沒有必要、也不應該和日本政府談判,否則,會模糊中國主權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