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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止日本「變礁為島」野心 / 王基文
2012-5-2

  據日本共同社4月28日消息:日本外務省27日宣布,關於延伸大陸架的申請首次獲得聯合國批准。獲批的是太平洋4個海域,總面積約31萬平方公里。鳥礁(日稱沖之鳥島),也被列為劃定大陸架的定點之一。2008年11月,日本政府對7個海域提交了大陸架延伸申請,總面績約74萬平方公里。聯合國大陸架界限委員會4月27日通知日本外務省,對31萬平方公里作出批准,其中包括鳥礁以北約17萬平方公里海域。日本提交的申請書中,鳥礁以南約25萬平方公里範圍尚未得出結論,其餘部分被駁回。共同社稱,中方一直認為鳥礁是岩礁,但此次也被列為劃定大陸架的定點之一,可見聯合國已將其認定為島。

  如果共同社消息屬實,聯合國大陸架界限委員會把鳥礁列為劃定大陸架的定點之一,將其認定為島,並把其附近海域劃為「日本海域」,則是違背了國際法的規定,特別是違反了《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第121條「島嶼制度」規定,第13條「低潮高地」規定,以及《波茨坦公告》第八條關於日本主權範圍的規定。聯合國大陸架界限委員會,將鳥礁以北17萬平方公里海域劃為「日本海域」,已是錯誤裁定。倘若再把鳥礁以南25萬平方公里劃為「日本海域」,則是錯上加錯。

  《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第121條「島嶼制度」規定:「1.島嶼是四面環水並在高潮時高於水面的自然形成的陸地區域。」「3.不能維持人類居住或其本身的經濟生活的岩礁,不應有專屬經濟區或大陸架。」

  日建人工設施「變礁為島」

  《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第13條「低潮高地」規定:「1.低潮高地是在低潮時四面環水並高於水面但在高潮時沒入水中的自然形成的陸地。如果低潮高地全部或一部與大陸或島嶼的距離不超過領海的寬度,該高地的低潮線可作為測其領海的基線。2.如果低潮高地全部與大陸或島嶼的距離超過領海的寬度,則該高地沒有其自己的領海。」

  鳥礁,由兩塊小岩礁組成,總面積僅約六平方米,高潮時全礁被淹沒,成為水中暗礁,屬於低潮高地,實為低潮小礁,無人居住,無法自我維持經濟生活。鳥礁,位於北緯20度、東經136度的海域,遠在東京西南一千四百公里處,與日本最近的小笠原群島也超過九百公里,離日本領海非常遙遠。孤懸於南太平洋公海中。根據《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第121條和第13條規定,顯然,鳥礁沒有專屬經濟區或大陸架,也沒有自己的領海。無領海不能構成領土,故而,鳥礁絕非「日本領土」,而是屬於南太平洋公海。中國從未承認鳥礁是「日本領土」。

  日本從1987年起,投入數百億日圓,在鳥礁周邊人為養殖珊瑚改變地質地貌,企圖變低潮小礁為所謂「島嶼」;2006年,日本又耗資七百五十五萬美元進行人工養殖珊瑚改變地質地貌,繼續搞所謂「變礁為島」;上世紀八十年代,日本在鳥礁周圍進行了高三米、半徑二十五米的人工加固工程,於鳥礁四周築成堤防設施,並且設置了氣象觀測裝置,架設燈塔和天氣雷達,並派人員長期駐守;近年,還在鳥礁周圍海域一人工建築處上建直升機降落坪,並修建港灣設施。

  日本處心積慮,千方百計,積極採用各種人工設施,企圖所謂「變礁為島」,策劃搶奪屬於南太平洋公海的鳥礁主權。然而,它的一切所謂「變礁為島」的設施,都是非自然形成的人工設施、違背《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第121條(1.)規定,按規定,非自然形成的人工設施,不能改變鳥礁只是低潮小礁的法律地位。因此,日本在鳥礁建造人工設施企圖所謂「變礁為島」,是不合法和無效的。所以,鳥礁仍然應該以原來乃是低潮小礁論處,屬於南太平洋公海,絕非「日本領土」。

  應據理力爭堅決反對

  日本聲稱,1931年已把鳥礁編入東京市管轄範圍。然而,1945年發表的《波茨坦公告》第八條規定:「日本之主權必將限於本州、北海道、九州、四國及吾人所決定其他小島之內。」鳥礁並非小島,只是小岩礁,且在《波茨坦公告》第八條規定的日本主權範圍之外,故鳥礁絕非「日本領土」,乃是國際社會公共所有。

  總之,不論聯合國大陸架界限委員會此次對鳥礁的錯誤裁定是誤判還是偏袒,中國應該據理力爭,堅決反對,進行嚴正交涉。世界各國也要群起維護國際法,捍衛國際社會公共所有的鳥礁周圍海域資源,反對日本侵佔。          

 

作者為新加坡學者

 

http://paper.takungpao.com/html/2012-05/02/content_12_4.htm